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宁波海曙律师事务所
2025-04-12
法律分析:
(1)当债权人和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例如主债务规定在12月31日到期,那么保证期间就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需要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如果有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提醒: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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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要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从其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如案件例子中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次年1月1日起算保证期间。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时,债权人要及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必要准备时间,同时关注宽限期届满之日,这是保证期间起算点。
(三)最高额保证中,先查看有无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关注债权确定之日作为起算点。
(四)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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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如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保证期间次年1月1日起算。
2.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要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宽限期满起算。
3.最高额保证中,有约定按约定起算;无约定或不明的,从债权确定日起算。
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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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证期间起算点因情形而异,有约定从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无约定或不明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最高额保证无约定自债权确定日起算,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遵循不同规则。当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如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保证期间次年1月1日起算。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对于最高额保证,有约定起算点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不然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规定关乎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益,十分重要。如果您在保证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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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起算点依不同情形确定。约定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保证期间自次年1月1日起。
2.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需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最高额保证中,有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4.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建议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明确具体起算点,对于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及时确定宽限期并留存相关证据,在最高额保证中若未约定起算点要关注债权确定时间,及时行使权利。
(1)当债权人和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例如主债务规定在12月31日到期,那么保证期间就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需要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如果有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提醒: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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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要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从其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如案件例子中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次年1月1日起算保证期间。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时,债权人要及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必要准备时间,同时关注宽限期届满之日,这是保证期间起算点。
(三)最高额保证中,先查看有无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关注债权确定之日作为起算点。
(四)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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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如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保证期间次年1月1日起算。
2.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要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宽限期满起算。
3.最高额保证中,有约定按约定起算;无约定或不明的,从债权确定日起算。
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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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证期间起算点因情形而异,有约定从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无约定或不明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最高额保证无约定自债权确定日起算,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遵循不同规则。当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如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保证期间次年1月1日起算。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对于最高额保证,有约定起算点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不然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规定关乎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益,十分重要。如果您在保证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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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起算点依不同情形确定。约定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主债务12月31日到期,保证期间自次年1月1日起。
2.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需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最高额保证中,有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4.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建议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明确具体起算点,对于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及时确定宽限期并留存相关证据,在最高额保证中若未约定起算点要关注债权确定时间,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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